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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糖料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市场秩序-【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19:22:13 阅读: 来源:衣柜厂家

海南省出台《糖料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市场秩序

日前,海南省2012/13年榨季蔗糖产销工作会议圆满结束,会上通过了《糖料管理暂行办法》,以此来规范食糖市场的秩序保护蔗农及制糖行业的利益。

根据国家四部委第23号令《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制糖工业生产的特点、规律,为规范我省2012跨2013年榨季原料甘蔗收购和砍运榨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树立企业诚信,根除卡农伤农的不正之风,保护广大蔗农利益和制糖行业整体利益,经海南省2012/13榨季蔗糖产销工作会议全体代表讨论通过,订立如下公约,供各制糖企业共同遵守。

一、合理确定和互相通报开榨时间

为实现蔗源优化利用, 实现甘蔗高糖高榨,提高产糖率,根据我省本榨季多数企业蔗源仍然不足的实际情况,全省各制糖企业本榨季开榨时间均应控制在十一月下旬以后。毗邻的制糖企业之间,开榨时间应互相协商和预先通报,避免争先恐后、互相影响。各制糖企业应在开榨的当天或第二天将开榨时间传真或电邮报省糖业协会。

二、不擅自压价抬价或变相压价抬价收购甘蔗

各制糖企业均应切实、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公布的原料甘蔗的收购价格政策,共同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压价、抬价或变相压价、抬价收购甘蔗。

三、严格按政府划定的蔗区收购甘蔗

遵守国家四部委第23号令《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糖料实行以制糖企业为核心划区管理的规定,严格按政府划定的蔗区收购原料甘蔗。各制糖企业开榨前,须与本蔗区所有蔗农签订甘蔗收购合同,按合同收购甘蔗,不得遗弃一条甘蔗;同一户蔗农只能由户主与制糖企业签订甘蔗收购合同;制糖企业不得擅自跨蔗区与蔗农签订甘蔗收购合同,不得设“外蔗”户头收购从本蔗区范围以外违规流入的甘蔗;制糖企业或任何别的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跨越蔗区收购甘蔗。制糖企业必须主动配合所在市县政府职能部门, 加强本蔗区蔗源管理, 采取合法措施阻止蔗源违规外流,不给蔗贩子可乘之机。甘蔗的砍运计划安排必须依据“田头档案”,做到合理、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因蔗源过剩而需要临时调剂的,由相关制糖企业提出,经地方政府批准后以正式文件报省糖业协会核准备案,相关制糖企业之间必须签订蔗源调剂协议,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制糖企业事先征得对方蔗区政府和制糖企业的同意而跨蔗区投资扶持种植的甘蔗,其砍运时间安排必须告知对方蔗区制糖企业,以免造成误会和管理上的混乱。

临高红华糖业有限公司(原红华糖厂)和澄迈程鹏糖业有限公司恒生糖厂(原澄迈县江南糖厂)的蔗区划分,仍按原海南省工业厅琼工轻字[1999]279号《关于下发〈红华、江南糖厂蔗区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执行。

四、不乱提甘蔗运费

根据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汽车货运费标准,并考虑到燃油涨价因素和甘蔗运输的特殊性,甘蔗平均运费一般不得超过2元/吨/公里。各制糖企业不准乱提运费(补贴)吸引司机跨蔗区抢运甘蔗。

五、甘蔗收购执行全省统一的外观质量要求和扣杂标准

进厂甘蔗外观质量要求:1、不带须根、泥土和蔗叶蔗梢,2、不夹带干枯蔗、蔗笋和其他杂物;3、须用麻皮或竹篾捆蔗;4、禁止用蔗叶或稻草、塑料和化纤类绳子捆蔗。符合以上质量要求的不扣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面表格中对应的扣杂标准执行,若经返工符合要求的可不扣,如多项并存则实行并扣。甘蔗扣杂上限一般控制在8%以内, 超过扣杂上限的应要求返工。制糖企业要积极指导蔗农按要求砍蔗捆蔗和使用捆料,努力降低甘蔗扣杂比例,争取实现零扣杂;制糖企业不得超标准扣杂,损害蔗农利益。

扣杂项目

扣杂标准

扣杂项目

扣杂标准

1、用稻草捆蔗

扣除3%

4、夹有干枯蔗、蔗笋

扣除2~4%

2、用蔗叶、化纤物捆蔗

扣除8%

5、带有蔗梢

扣除8%

3、带有须根、泥土

扣除3%

六、保证蔗秤准确公平

制糖企业的蔗秤须按规定接受计量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由计量管理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才能使用,以保证蔗秤准确公平。须将检测合格证或准用证复印件张贴在蔗秤旁醒目位置,接受广大蔗农和社会各界监督。

七、加强运蔗车辆管理

为规范司机运蔗行为,根除“吃、拿、卡、要”等卡农伤农的不正之风,便于社会监督和各制糖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凡参加制糖企业榨季运蔗的车辆(含自运车、手扶机、农用拖拉机等),必须持有由本市县蔗糖生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辖区制糖企业运蔗通知单,并在运蔗车辆的醒目位置贴挂“xx糖厂(公司)运蔗车”牌号。凡不带证不挂牌者,不准参与运蔗(如所在市县政府另有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临高红华糖业有限公司在澄迈县境内农场运蔗车辆的管理,按原海南省工业厅琼工轻字[1999]279号文执行。

八、按时报送食糖产销进度和有关报表

各制糖企业投产后,每月2日、16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电话、传真,及时向省糖业协会秘书处分别报上月下半月和当月上半月食糖产销进度及销售价格,直至食糖销售完毕。各制糖企业的榨季生产期报表、榨季结算报表、甘蔗生产情况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要及时报送省糖业协会秘书处。

九、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公约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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