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对餐饮路边摊进行黑名单管理鼓励进入区域经营-【新闻】
网导读:2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
2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提请二次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力就调整范围、管理方式、经营条件、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等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了说明。省人大法制委认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以下简称“三小”)的问题,食品安全是根本要求,必须加强防控,但同时考虑到“三小”尤其是摊贩自身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关系到就业、生计等民生问题,所以在准入条件、生产经营条件等方面不宜与生产经营企业同等要求,而应围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的要求进行规范。同时,应当推动部门协作,落实属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对从业者要开展信用管理,加大指导和服务,促进“三小”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规范从业。要做到依法监管和规范发展并重,确保食品安全。
张力表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关于食品摊贩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经营的规定,没有明确如何管理未进入区域的摊贩。在调研中也有人提出,摊贩管理的重点是食品安全,划定区域、时段并不是重点,应当考虑摊贩的流动性和管理的跟进。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经营地点和时间与食品安全不能划等号,要求所有摊贩进入划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经营不符合我省实际,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应当注重引导其规范经营;同时,加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摊贩管理中的属地责任,增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等规定,有利于对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管。此外,对摊贩管理中涉及的城市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内容由相关法规规定,条例草案只作衔接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城乡环境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张力说,为完善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省人大法制委认为,“三小”管理应当落实属地管理,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加强与食药部门派出机构的配合,推进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队伍,推动日常监管,并增加规定信用管理等方式。因此,《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食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录。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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