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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新规最高处500万元巴天酸模

发布时间:2020-11-04 11:46:12 阅读: 来源:衣柜厂家

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新规 最高处500万元

全国消息:国家发改委1月4日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

上述两项反价格垄断新规,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改委称,之所以要出台这两项新规,是因为近来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价格垄断规定》(下称《规定》)属于实体性规定。其中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针对各类手段翻新的价格垄断协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这具体包括,达成固定的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水平、变动幅度、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同时,经营者也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

《规定》还细化列举了经营者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价格的六种行为。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将被认定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此类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规定》特别针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说明。《规定》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同期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则属于程序性规定,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部门自身行为的法规。其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宽大政策等程序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作了规定。

发改委称,下一步将对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进行整合和加强,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由于近半年来物价形势偏紧,通胀压力明显,国务院2010年11月曾确定了“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物价维稳原则,并在当年12月初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修订,将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罚则提升至最高处罚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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